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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林肯研究简报第一期部分文章分享,图表等详细内容请至北大-林肯研究中心官方网站免费下载全文:http://www.plc.pku.edu.cn/publications_ch.aspx 此处为简报论文《国际视角下的中国环境税》内容部分精摘。   

 

【编者按】      

按照OECD成员国环境税收的基本税基,本文将中国环境税分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电力、机动车辆、废弃物管理、污染物排放、森林土地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八大类。利用《2008年中国税务年鉴》数据与OECD环境数据库的数据,进行逐一对比分析,结果表明2007年中国环境相关税收收入达到5956亿元,占总税收的12.04%,占GDP的2.41%均高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

 

国际视角下的中国环境税(一)

满燕云、郑新业、郑颖尔

(作者:满燕云,北大-林肯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经济学教授;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中国部主任、资深研究员。郑新业,北大-林肯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郑颖尔,北大-林肯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何为环境税?
      上世纪90 年代以后,欧洲国家兴起了 “双重红利” 理论为指导的环境税改革。由于这一思想能同时达到保护环境与增加就业的目的,从而减轻了税制改革的政治阻力,增强了政策制定者实施环境税的信心与决心。在“OECD成员国的环境税现状和发展趋势”报告中,Jean-Philippe Barde指出,环境税不仅具有保护环境的潜力,而且通过提高环境税税率,减少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进而刺激就业增长,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作为“绿色”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税反映了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越来越重要作用。


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开征某一以“环境税”为类别的税种,但就税制中一些具有直接环保意义的税种,同样可以达到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环保的目的。

OECD、EEA和欧洲委员会对环境税定义:任何被政府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并且税基与环境相关的税收统称为环境税。依据该定义,若要定义某一税种为环境税,并不是简单的根据字面意思,也不仅仅依据该税种的起始目的,而是由这一税种是否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环保影响而决定的。归纳来说,我们最关心的是税基,即征税的对象是否具有环保影响。

目前,OECD成员国环境税的税基涉及的范围之广,不仅包括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各个领域,还包括资源环境诸多方面,除了能源产品,运输设备和运输服务,还有空气水源污染排放物,臭氧消耗物质,特定的非点源水质污染物,废弃物管理和噪声,此外对于水,土地,土壤,森林,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和鱼类等综合管理,也属于环境税税基。

虽然中国目前并没有开征专门以环保为目的的税种,但中国的税收中已经包含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在税制中采取了不少鼓励环保的措施。按照 OECD对环境税的定义,这些税种和税收措施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基于OECD环境税的基本税基,我们可将中国的相关环境税种,分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电力、机动车辆、废弃物管理、污染物排放、森林土地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八大类。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大-林肯研究中心的观点与立场。此处为简报论文《国际视角下的中国环境税》内容部分精摘。图表等详细内容请至北大-林肯研究中心官方网站免费下载全文:http://www.plc.pku.edu.cn/publications_ch.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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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燕云

满燕云

125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及中国项目主任。1993年获得美国约翰霍普金森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之后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经济学和公共政策担任副教授并获终身教职。教学和研究兴趣集中在城市和区域经济学、公共财政、经济住房、土地和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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