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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林肯研究工作论文分享,详细内容请至北大-林肯研究中心官方网站免费下载全文: 此处为工作论文《土地征收及其赔偿的国际经验借鉴》内容精摘。

“土地管理法修改相关问题”研究报告

土地征收及其赔偿的国际经验借鉴

满燕云

北大-林肯中心  主任

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中国部主任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教授

景娟

北大-林肯中心  研究员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博士后

刘威

北大-林肯中心  研究分析员

 

一、概述

中国土地征用相关立法经历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主要是针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随着1986 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以及之后的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成为中国征地的主要法律。在三次修订中,中国严格了征地的审批权,同时提高了补偿标准。在  2004年的修订中,根据宪法修正案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重申了宪法的原则,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做了全面的规范。除了《土地管理法》,中国国务院还通过一系列文件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有2004 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在2007 年的《物权法》中,也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原则和内容。一是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二是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并给予补偿,三是法定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在2008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有这样的提法:“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这个文件是当前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和纲领性文件。

从以上对中国征地相关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征地制度改革是当前政府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因此,我们收集了大量资料,整理了世界主要国家征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希望对中国政府的征地制度改革所有帮助。我们的报告将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征地补偿”这两个重点问题。

在详细介绍各国的征地立法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世界各国和地区土地法律中对于“土地”的定义。

(一)各国法律对土地的定义

在各国的土地法律中对土地进行的定义不尽相同。以下是我们对于各国或地区法律中对土地定义的总结。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  124  章  -  收回土地条例

“土地”(land)  指在香港及新界的任何类别政府土地(不论是根据政府租契或根据政府承认的其它业权而持有)或其任何部分或分段,并包括在其上建造的建筑物。

第  130  章  -  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

“土地”(land)  指不动产

第  276  章  -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

“土地”(land)  包括以下各项,如文意需要,可分别具有以下一种或多于一种涵义─

(a)完全在地面下的土地;

(b)土地上任何建筑物或其它架设物或固定附着物的全部或部分;

(c)凡批租土地权益的不分割份数附带着对该土地上建筑物或其部分的独有使用和占用的权利,则为该土地的份数及其附带的一切权利;

(d)土地的任何其它产业权、权利、份数或权益;第  370  章  -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土地”(land)  指不动产;

第  446  章  -  土地排水条例

“土地”(land)  包括─

(a) 被水淹盖的土地;及

(b) 土地上的任何建 筑物或其它架设 物或固定附着物的全部或部分;”

英国

《土地赔偿法案》1961(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Land” means any corporeal hereditament, including a building as defined by this section, and includes any interest or right in or over land and any right to water.”

“土地是指包括建筑物在内的任何物质的可继承财产,包括在土地里或土地之上以及和水体相关的任何利益或权利。”

澳大利亚

《土地征收(公平赔偿)法  1991》(Land Acquisition (Just  Terms Compensation) Act 1991) "Land" includes any interest in land.

“土地指和土地相关的任何利益。”《国家土地所有权法1993》(Native Title Act 1993)

“Land” includes the airspace over, or subsoil under, land, but does not include waters.

Note 1: Because of the definition of waters, not only rivers and lakes

etc., but also such things as the bed or subsoil under, and airspace over, rivers and lakes etc. will not be included in land.

Note 2: Because of the definition of waters, the area between high water and low water will not be included in land.”

“土地包括地块之上的领空和之下的土壤基质,但不包括水体。注  1:根据水体的定义,本法律所指的土地不仅不包括河流和湖泊等,还不包括这些水体之下的河床或基质,以及水体之上的领空。注  2:根据水体的定义,高水位和低水位之间的区域也属于本法律所指的土地。”

加拿大

《土地征收法》(Expropriation Act) ‘Land’includes buildings, structures and other things in the nature of fixtures and mines and minerals whether precious or base, on, above or below the surface;”

“土地指在固定位置和矿山的建筑、结构和其他事物以及矿产,不论其附着于地表抑或在地表之上或地表之下。”

 印度

《土地征收法1894》(The Land Acquisition Act 1894)

“The expression ‘land’ includes benefits to arise out of land, and things attached to the earth or permanently fastened to anything attached to the earth”

“土地指源于土地而产生的利益,附着于地球的事物,或永久固定在地球附着物上的事物。”

 新加坡

《土地征收法1967》(Land Acquisition Act 1967) ‘Land’includes benefits to arise out of land and things attached to the earth or permanently fastened to anything attached to the earth.”

“土地指源于土地而产生的利益,以及附着于地球的事物或永久固定在地球附着物上的事物。”

 台湾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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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燕云

满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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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及中国项目主任。1993年获得美国约翰霍普金森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之后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经济学和公共政策担任副教授并获终身教职。教学和研究兴趣集中在城市和区域经济学、公共财政、经济住房、土地和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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