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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 Kurt Zorn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学院 教授

(编者按:2010年9月17、18日,由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和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的“中国土地税费金改革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守仁国际会议中心顺利举行。国内外学者、官员围绕土地税费金的国际经验和地方实践开展了深入的研讨,此处节选摘录部分研讨内容)

房地产税在美国财政放权体系里边是非常重要的税种组成部分。美国有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你可以看到房地产税在美国,是政府长时间的税种,最早追溯到1700年。

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在地方政府里边的税收体系里边,占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州和地方的财产税税收能够达到3.89万亿美元,,在一般地方政府所收到的税收里边20%都是来自于财产税的。地方政府的资源税收里边70%都是财产税,对于低于州政府这一级的政府来说房地产税是非常重要的税种。

征收房地产税美国50个州里边没有统一的标准,做法也是不一样的,可以说在美国对于财产税会有50种不同的做法,在各州里边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基本上房地产税收仅次于联邦政府财政转移的第二大税收来源。我们看到:在当地的确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地方政府提供服务这方面的压力也在不断地上升,尤其是联邦和州政府在财务困难的时候,就将很多公共服务的责任推向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也非常难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如果他们不能够征房地产税的话,他们也没有钱提供这些服务。

同时对于房子的拥有者来说,的确也存在着一个问题:他们不知道他们的税负是多少。因此我们看到房地产税存在残值的特征。我们未来看这一年需要有多少的开支,算出房地产税需要征收多少,根据能够征税的财产计算出财产税的税率,因此大家可以看到,很多时候财产税的税率是随着时间推移在不断地变化。

不过,在印第安纳州刚开始做得不是很好,采用的方式不对。后来改变了一些方法,比如市场价值的估值的方法,对土地估价师的培训等,包括估价的方法也发生了一些改变,从行政的角度来讲,行政体系也是可以的,但是在印第安纳州面临的问题是实施不利,没有很好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也实施不利。

(以上内容版权,系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所有。如需转引、转帖或联系相关媒体报道,务请联系中心出版事务干事陈雅川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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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燕云

满燕云

125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及中国项目主任。1993年获得美国约翰霍普金森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之后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经济学和公共政策担任副教授并获终身教职。教学和研究兴趣集中在城市和区域经济学、公共财政、经济住房、土地和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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