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燕云:北大-林肯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经济学教授;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中国部主任、资深研究员。)
在我国,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主要包括5个部分,即税收收入、预算内非税收收入、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其中,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财政生产管理资金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配。而土地收入和社保收入实际归地方政府所有。
传统标准下,我国的财政收入仅包括政府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部分。在本文中,我们称其为“狭义财政收入”。2007年狭义财政收入中,税收占88.9%,非税收入占11.1%。
在OECD对公共财政收入的界定中,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则分为3个部分,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和赠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又包括了狭义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赠与收入根据政府层级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主要指国际间的赠与和各级政府间的拨款。其中,国际间赠与收入暂不在本文考虑之列。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发现我国在财政收入的概念界定上,与国际标准有很大差异(详见全文下载)。在大部分OECD成员国中,社保收入属于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被纳入财政收入的总额中。但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统计中,却并不包含此项。此外,按照OECD的划分标准,预算外收入和土地收入作为非税收收入的一部分,也应划归到财政收入内。而我国传统的财政收入统计中,非税部分仅包括预算内非税收入,并没有预算外收入和土地出让所得这两大部分。至此,在之前狭义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再加上社保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土地收入,归总所得即为重新定义的“大财政”标准下公共财政收入。
依据以上标准,在“大财政”概念下,我们对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的构成进行了分解。可以看到,我国传统标准下的财政收入,即狭义税收收入(56%)和预算内非税收入(7%)之和,仅占2007年中国政府财政收入的63%。而“大财政”标准下新纳入的土地出让总价款、社保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竟分别占到政府财政收入的15%、13%和9%之多。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大-林肯研究中心的观点与立场。感谢李芳华、陈雅川、刘威、章泉、曹丞辛、高晓雪、金涛为本文所做的研究工作。此处为简报论文《中国公共财政规模与税负再评估》内容部分精摘。图表等详细内容请至北大-林肯研究中心官方网站免费下载全文:http://www.plc.pku.edu.cn/publications_ch.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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