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林肯研究简报第一期部分文章分享,图表等详细内容请至北大-林肯研究中心官方网站免费下载全文:http://www.plc.pku.edu.cn/publications_ch.aspx 此处为简报论文《国际视角下的中国环境税》内容部分精摘。
【编者按】
按照OECD成员国环境税收的基本税基,本文将中国环境税分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电力、机动车辆、废弃物管理、污染物排放、森林土地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八大类。利用《2008年中国税务年鉴》数据与OECD环境数据库的数据,进行逐一对比分析,结果表明2007年中国环境相关税收收入达到5956亿元,占总税收的12.04%,占GDP的2.41%均高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
国际视角下的中国环境税(一)
满燕云、郑新业、郑颖尔
(作者:满燕云,北大-林肯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经济学教授;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中国部主任、资深研究员。郑新业,北大-林肯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郑颖尔,北大-林肯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开征某一以“环境税”为类别的税种,但就税制中一些具有直接环保意义的税种,同样可以达到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环保的目的。
OECD、EEA和欧洲委员会对环境税定义:任何被政府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并且税基与环境相关的税收统称为环境税。依据该定义,若要定义某一税种为环境税,并不是简单的根据字面意思,也不仅仅依据该税种的起始目的,而是由这一税种是否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环保影响而决定的。归纳来说,我们最关心的是税基,即征税的对象是否具有环保影响。
目前,OECD成员国环境税的税基涉及的范围之广,不仅包括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各个领域,还包括资源环境诸多方面,除了能源产品,运输设备和运输服务,还有空气水源污染排放物,臭氧消耗物质,特定的非点源水质污染物,废弃物管理和噪声,此外对于水,土地,土壤,森林,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和鱼类等综合管理,也属于环境税税基。
虽然中国目前并没有开征专门以环保为目的的税种,但中国的税收中已经包含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在税制中采取了不少鼓励环保的措施。按照 OECD对环境税的定义,这些税种和税收措施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基于OECD环境税的基本税基,我们可将中国的相关环境税种,分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电力、机动车辆、废弃物管理、污染物排放、森林土地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八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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