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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Bourassa 美国路易斯维尔大学城市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编者按:2010年9月17、18日,由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和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的“中国土地税费金改革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守仁国际会议中心顺利举行。国内外学者、官员围绕土地税费金的国际经验和地方实践开展了深入的研讨,此处节选摘录部分研讨内容)
 
  

  澳大利亚使用了各种不同的土地税费征收方案。其中一个原因是,国家在上个世纪之初成立的时候,当时有一个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先生(写了一本全球非常流行的书叫《进步与贫穷》1879年发表)。乔治1890年在澳大利亚进行3个月的演讲,对澳大利亚带来很大的影响。亨利乔治提出一个观点,要对土地征收单一的税收,如对土地租金带来相应的利益,使公众从土地租金中获益。

 

  

  澳大利亚政策决策者当时推出土地税费时的本意和初衷:他们希望土地的价值和租金能够给公众获益,能够避免抑制生产活动的税收,同时对于建筑物的税收和收入税收会抑制生产,因此他们想要对土地进行征税,同时他们还想鼓励大庄园分解。

 

  

  他们也希望抑制一些投机性的投资,比如对土地以及住房价格进行相应的抑制。我们看到,在堪培拉这个地区,也就是澳大利亚的首都,采用的是租赁体系,土地的租金主要是用于首都城市发展提供相应资金支持。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1952年前一直征收土地税,联邦政府的资金利得税不仅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征税,还有对其他资本进行征税,土地是很大的方面。各州和各领地,除了北领地之外他们都有土地税。同时还有财产转让的契税,同时在农村地区以及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有就是堪培拉地区也有租赁方面的费用,地方政府也有财产税收收入。

 

  

  契税在澳大利亚发挥很大的作用,看看各州和各领域税收的来源,08、09年税收的来源也包括土地方面的税。在州和领地的层面上,包括了土地税和市政税,市政税是地方政府部分,在澳大利亚的首都地区也有市政的财产税,同时还有其他的财产税。当然还包括财产转让契税。所以大家可以看到,税收中三分之一来自于和土地相关的税费。

 

  

  不过,土地的税费的设计也得到了人们很多的批评,在澳大利亚很多地区,房产的价格也出现了非常大的攀升,尤其是住房的价格,因此看起来土地的税收也没办法抑制快速价格增长。

 

     (以上内容版权,系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所有。如需转引、转帖或联系相关媒体报道,务请联系中心出版事务干事陈雅川女士。)       联系电话:8610—6275 6535   8610—6275 7884(传真)   联系邮件:cheny@plc.pku.edu.cn   中心主页: http://plc.pku.edu.cn/   联系地址:北京大学廖凯原楼508室    邮编: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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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燕云

满燕云

125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及中国项目主任。1993年获得美国约翰霍普金森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之后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经济学和公共政策担任副教授并获终身教职。教学和研究兴趣集中在城市和区域经济学、公共财政、经济住房、土地和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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